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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二章高频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07 16: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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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无效民事行为

考频:★★★

对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把握,必须结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并非全然无效,如接受赠与、奖励、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行为属于有效行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实施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法律行为,如购买文具、乘坐交通工具等。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以外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单方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遗嘱无效。

3.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欺诈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欺诈的构成条件:①有具体的欺诈行为,欺诈人应具有意思表示能力,精神错乱中的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欺诈;②欺诈人主观心理状态为故意;③受欺诈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如果受欺诈方没有作出意思表示,则欺诈没有成立;但是,如果受欺诈方作出了意思表示,则欺诈人是否通过欺诈获得利益,或使受欺诈方蒙受损失,对欺诈的构成不产生影响;

(4)受欺诈方实施的民事行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欺诈方有欺诈行为,但是相对人并没有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则不构成欺诈,因此,“知假买假”不构成欺诈。

4.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

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因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2)因胁迫而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3)因胁迫而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受胁迫方可以是相对人,也可以是相对人的亲友。受胁迫的客体可以是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

5.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①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②因乘人之危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提示】(1)应当区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动提出”,还是“被动接受”: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2)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

6.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8.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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