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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一章高频考点:法律渊源(2)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07 16: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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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法律渊源(《经济法》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第一节法律基本概念)

考频:★★★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仅次于宪法)

(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一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3.法规

(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由“国务院”制定

(2)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4.规章

(1)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

(2)地方政府规章:由“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5.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1)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2)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者决定。

6.国际条约和协定

【解释1】我国的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不包括判例法。

【解释2】考生应清楚不同的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及其效力等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解释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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