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07 15:29:05
今天距离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仅剩36天,中公会计网为帮助备考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备考,特整理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解析,今天中公会计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条件,助力考生们轻松备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同时,也欢迎考生点击加入>>>【2017注会备考④群】:254588397,群里会每天更新考试资讯及资料,供考生学习使用。
【高频考点】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条件
【考情分析】
考试频率:★★
常考题型:单选题、多选题
学习要求:理解掌握本考点。
【主要内容】
一、应税行为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提示】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具备“境内、有偿、为他人、应税行为四个条件。
二、境内判定
要点 | 基本规定 |
应税行为发 生在境内,具体内容 |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
特殊销售主体的境内销售 |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
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4个举例】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均属于境内销售无形资产或销售服务(不含租赁不动产)——照章缴纳增值税:
项目 | 举例 |
(1)完全在境内使用的无形资产 | 境外A公司向境内B公司转让A公司在境内的连锁经营权。 |
(2)未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 境外C公司向境内D公司转让一项专利技术,该技术同时用于D公司在境内和境外的生产线。 |
(3)完全在境内发生的服务。 | 境外某一工程公司到境内给境内某单位提供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
(4)未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 境外某一咨询公司与境内某一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就这家境内公司开拓境内、境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境外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
三、为他人的判定
要点 | 基本规定 |
下列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 |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其他特殊情况
要点 | 基本规定 |
满足应税条件但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 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
不同时满足应税条件但需要缴纳增值税 |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 微信:中公注册会计师 |
---|---|
中公教育旗下品牌,依托中公教育品牌的丰富资源与团队,中公会计网开设了会计从业、会计实操、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CPA)等项目培训,为高校财经类学生与在职会计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考试辅导与技能培训,并在职业规划、求职就业等方向给予指导。
咨询热线(09:00-21:00)
400-605-3513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中公会计微信
扫描二维码,即可与小编在线互动, 更有备考干货等你来拿!
中公会计微博
扫描二维码,考试资讯实时推送,更多备考福利等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