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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三章高频考点:质押权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05 15: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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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质押权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五节担保物权)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1. 动产质权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 权利质权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解释 1】设立抵押权与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权合同或质权合同。

【解释 2】流质条款无效: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解释 3】质物的孳息: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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