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9-04 15:52:20
今天距离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仅剩39天,中公会计网为帮助备考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备考,特整理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解析,今天中公会计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增值税征税范围,助力考生们轻松备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同时,也欢迎考生点击加入>>>【2017注会备考④群】:254588397,群里会每天更新考试资讯及资料,供考生学习使用。
【高频考点】:增值税征税范围
(第二章增值税法第一节征税范围及纳税义务人)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通常是客观题的命题点。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2.提供应税劳务,指纳税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发生的应税行为,即: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其中,应税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1.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此处列举其中几点。
(1)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2)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4)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5)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或发生应税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 微信:中公注册会计师 |
---|---|
中公教育旗下品牌,依托中公教育品牌的丰富资源与团队,中公会计网开设了会计从业、会计实操、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CPA)等项目培训,为高校财经类学生与在职会计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考试辅导与技能培训,并在职业规划、求职就业等方向给予指导。
咨询热线(09:00-21:00)
400-605-3513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中公会计微信
扫描二维码,即可与小编在线互动, 更有备考干货等你来拿!
中公会计微博
扫描二维码,考试资讯实时推送,更多备考福利等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