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31 09: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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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个税的计算
【考频】适中
【难度】适中
(一)查账征税
1.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7.向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业务招待费与个体户规定相同。
8.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1)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举例】某投资者开办了两家个人独资企业:
A企业,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7.5万元,预缴税额为:7.5×30%-0.975=1.275(万元);
B企业,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5万元,预缴税额为:2.5×10%-0.075=0.175(万元)。
实际应纳税额=(7.5+2.5+4.2)×35%-1.475=3.495(万元);
A企业应补缴税款=3.495×[7.5/(7.5+2.5)]-1.275=1.346(万元);
B企业应补缴税款=3.495×[2.5/(7.5+2.5)]-0.175=0.699(万元)。
(二)核定征收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3.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4.改为核定征税后,在査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5.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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