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29 17:36:55
为帮助考生更好掌握注会经济法高频考点,今天中公会计网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经济法第二章高频考点:代理制度,希望对考生学好注会有助益。同时,也欢迎考生点击加入>>>【2017注会备考④群】:254588397,群里会每天更新考试资讯及资料,供考生学习使用。
【高频考点】代理制度(《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第二节代理制度)
考频:★★★
复习程度:掌握本考点。本考点属于客观题的常设考点。
1.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类型,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 1】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 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 1 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解释】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即表见代理本质上亦是“无权代理”,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2)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而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 微信:中公注册会计师 |
---|---|
中公教育旗下品牌,依托中公教育品牌的丰富资源与团队,中公会计网开设了会计从业、会计实操、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CPA)等项目培训,为高校财经类学生与在职会计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考试辅导与技能培训,并在职业规划、求职就业等方向给予指导。
咨询热线(09:00-21:00)
400-605-3513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中公会计微信
扫描二维码,即可与小编在线互动, 更有备考干货等你来拿!
中公会计微博
扫描二维码,考试资讯实时推送,更多备考福利等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