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28 14:2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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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频考点】不动产登记制度
1.考频说明:此部分属于CPA经济法考试高频考点。2017年无新增内容。
2.题型分布:选择题为主。
3.平均分值:一般来说2分左右。
4.难易程度:属于记忆性知识点,难度不大。
5.学习技巧:归纳总结。
1.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2.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3.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4.异议登记
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1)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2)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5.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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