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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征税范围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24 14:2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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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征税范围(11项)

【考频】高频

【难度】较难

(一)工资、薪金所得

·非独立个人劳动所得;

·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予征税(注意多选):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

·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业务取得所得,按本税目征税;

·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本税目征税;

·出租车属个人所有,挂靠,并向挂靠单位交纳管理费,或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比照本税目征税;

·取得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例如银行存款利息、股息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工资、薪金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独立从事各种非雇用的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五)稿酬所得

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对不以图书、报刊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九)财产转让所得

1.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集体所有制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职工个人取得的股份,暂缓征收个税;个人将股份转让时,按转让收入额扣减取得时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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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ang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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