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22 11: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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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外商投资纠纷案件的审理及法律适用
【难度】一般
【考频】一般
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出资
未经批准的合同效力:
中外双方订立合同之后、审批之前
——已成立、未生效,而不是无效(15年考查)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
对外转让 | 【条件】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其他股东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法院应当支持,但以下情形除外: (1)有证据表明其他股东已经同意; (2)转让方已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满30日未答复; (3)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
【优先购买权保护】其他股东以该转让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宣告合同无效的,法院不支持;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法院应当支持,但其他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 |
报批问题 | (1)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经受让方催告合理期限仍不履行,受让方可以选择: ①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赔偿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②请求转让方与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共同履行报批义务,并可同时请求当前述二者在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报批义务时自行报批。前述二者不按法院判决期限报批的,受让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2)转让方、外商投资企业或受让方根据上述规定报批但未获同意,受让方要求转让方返还已支付价款的,法院应当支持;受让方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根据转让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大小确定是否赔偿及赔偿数额 |
付款问题 | 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付款后转让方才办理报批手续的,受让方不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合理期限仍不履行,转让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
双方违约 | 受让方未支付价款,转让方和外商投资企业也未履行报批义务:转让方请求付款,法院应中止审理,指令其办理报批手续,获得批准后,对转让方的付款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
合同已履行但未获批 | 受让方已实际参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管理并获取收益,但合同未获批准,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退出并将其获得的收益扣除成本费用之后支付给转让方 |
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
(1)合同效力:股权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未办理质权登记的,不影响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2)质权产生:股权质押合同办理了出质登记的,股权质权自登记时设立。
(3)未经批准不导致质押合同无效:当事人仅以股权质押合同未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者
隐名投资合同有效 | 基本原则:在实际投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认定合同有效,可以要求名义股东交付所取得的收益,保护实际投资人 |
实际投资人与企业之间,保护企业 | 实际投资者请求确认其股东身份或者请求变更为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 ①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 ②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 ③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 变更前,实际投资人不得直接向企业主张分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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