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14 09: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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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采用“属地原则+效果原则”。 | ||||||
(1)属地原则 | 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 |||||
(2)效果原则 | 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反垄断法》。 | |||||
2.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 | ||||||
主体 | 行为类型 | |||||
[1] | 经营者 | 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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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主体 |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 ||||
[3] | 行业协会 | 参与组织实施诸如“价格联盟”之类的垄断行为 | ||||
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 ||||||
(1) | 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 |||||
(2) | 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 |||||
4.国有垄断企业 | ||||||
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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