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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14 09: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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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1.《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采用“属地原则+效果原则”。
(1)属地原则 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反垄断法》;
(2)效果原则 中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也适用《反垄断法》。
2.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
主体 行为类型
[1] 经营者 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 行政主体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3] 行业协会 参与组织实施诸如“价格联盟”之类的垄断行为
3.《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1) 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2) 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
4.国有垄断企业
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国有企业以垄断性经营权,但是,如果这些国有垄断企业从事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或者从事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行为,同样应受《反垄断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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