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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承担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10 11: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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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承担

1.责任划分

(1)责任的种类

①直接责任(相关人员);

②主管责任(企业部门主管负责人);

③分管领导责任(企业分管负责人);

④重要领导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

(2)责任承担

①决策失误

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参与决策的人员经会议记录证明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②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经查实,除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外,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比照”“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

③隐瞒不报或少报损失

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除按照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总会计师或者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发生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的,企业总会计师应当承担的责任是()。(2012年Ⅰ卷)

A.直接责任 B.主管责任 C.分管领导责任D.重要领导责任

【答案】C

(3)责任处罚

①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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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angj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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