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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汇票的背书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04 10:21:04

7.委托收款背书

(1)委托收款背书,必须加上“委托收款”(或者“托收”、“代理”)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通过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取得代理权,具体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收取款项的代理权。

(3)委托收款背书并不导致票据权利的转移,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只是代理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8.质押背书

(1)以汇票设定质押时,除了出质人(背书人)签章之外,必须在汇票上记载“质押”(或者“设质”、“担保”)字样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但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2004年单选题、2010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

(3)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取得“票据质权”(而非票据权利),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但是,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并不享有对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因此,票据质权人再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2013年多选题、2014年多选题)

【例题1·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是(  )。(2004年)

A.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的

B.出质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粘单上签章的

C.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的

D.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为担保”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

【答案】A

【例题2·单选题】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债务。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甲公司同意将一张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汇票质押给乙公司,为此,双方订立了书面的质押合同,并交付了票据。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乙公司遂于该票据到期时持票据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0年)

A.承兑人应当向乙公司付款

B.如果乙公司同时提供了书面质押合同证明自己的权利,承兑人应当付款

C.如果甲公司书面证明票据质押的事实,承兑人应当付款

D.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

【答案】D。解析: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在本题中,乙公司并不享有票据质权,因此甲公司未按时履行债务时,乙公司无权要求承兑人付款。

【例题3·单选题】票据权利人为将票据权利出质给他人而进行背书时,如果未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只是签章并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则该背书行为的效力是(  )。(2014年)

A.票据转让

B.票据承兑

C.票据贴现

D.票据质押

【答案】A。解析:质押背书,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或者“担保”字样,否则构成转让背书。

【例题4·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质押背书的被背书人所为的下列背书行为中,无效的有(  )。(2013年)

A.委托收款背书

B.有偿转让背书

C.再质押背书

D.无偿转让背书

【答案】BCD。解析:票据质权人再行转让背书(包括有偿转让背书和无偿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例题5·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质押背书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4年)

A.被背书人可以行使付款请求权

B.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转让背书

C.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D.被背书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答案】ACD。解析:(1)选项AD:经质押背书,被背书人取得票据质权,票据质权人有权以相当于票据权利人的地位行使票据权利,包括行使付款请求权、追索权;(2)选项BC:票据质权人进行转让背书或者质押背书的,背书行为无效。但是,被背书人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

【例题6·单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转让背书无效情形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6年)

A.背书时附有条件的,背书无效

B.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无效

C.背书人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D.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的转让背书无效

【答案】C。解析:(1)选项A: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2)选项B: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选项C: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4)选项D: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背书有效,但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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