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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汇票的出票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02 1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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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7条):未记载的,汇票无效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提示】(1)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2)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3)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

(4)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

(5)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承兑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6)汇票出票人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无需签名加盖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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