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2017-07-28 19:13:01
四、案例分析,根据以上的相关分析得出,案例中2016年底应确认的结果:
税种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会计准则
案例1 3200 4000 4000
案例2 0 4000 4000
案例3 1000 0 0
案例4 3200 4000 0
案例5 6000 4000 4000
分析:
案例1,主要是增值税采用合同约定制,按合同约定的80%确认增值税收入,实际进度为4000万元。
案例2,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均按形象进度确认,但由于约定付款期间在下一年,未达到增值税确认条件。
案例3、施工方收到了预收款确认增值税收入,但没有形象进度收入、
案例4、会计准则采用了谨慎性原则不确认销售收入,但税法是强制确认的,待实际发生损失时,再走资产损失申报流程。
案例5、增值税为先开票先缴税,企业所得税和准则收入采用形象进度确认。但这样的情况最容易引起税务风险,建筑企业需要准备客观、准确的证据来证明确实属于先开票2000万。
五、当出现以上差异后,建筑企业如何会计处理
1、增值税与会计差异: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案例1的会计处理:
(1)按原施工企业制度 ,按结算单确认收入
借:应收账款 4440万
贷:工程结算收入 4000万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352万(4000万*80%*11%)
应交税金-待转销项税额 88万
待转销项税额88万待下次确认增值税收入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中。
(2)按建造合同 :按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3800万
借:工程施工-工程毛利 2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万
借:应收账款 4440万
贷:工程结算 4000万
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销项税 352万(4000万*80%*11%)
应交税金-待转销项税额 88万
2、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差异:两者基本一致,除非出现谨慎性原则的事项出现。当然这部分需要纳税调整。
3、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差异:这两者差异,在以前一直不被建筑企业注意和重视,但在营改增之后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其重要性。案例1、2、4中,企业所得税收入均大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如果企业不注意会出提前缴增值税现象或漏缴企业所得税现象。而案例3、5中增值税应税收入均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应注意按规定申报缴增值税或不需要提前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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