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会计专注财会类考试培训
会计从业|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
首页 > 资料 > 注册会计师 > 税法 > 章节重难点 >

2017年注会考试税法考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7-28 10:42:57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将于10月14日、15日举行,中公会计网为帮助备考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的考生备考,特整理注册会计师考试考点解析,今天中公会计网小编为大家分享注会考试税法考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助力考生们轻松备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同时,也欢迎考生点击加入>>>【2017注会备考④群】:254588397,群里会每天更新考试资讯及资料,供考生学习使用。

【考点】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考频】高频考点

【难度】一般

(一)基本规定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课税,转让非国有土地和出让国有土地不征税。

2.对转让土地使用权课税,也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产权征税

(二)房地产继承、赠与不征(赠与行为特指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和公益性赠与)

(三)出租:不征

(四)房地产抵押:1.抵押期不征;2.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房地产抵债,征税

(五)房地产交换:征税(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免征)

(六)合作建房:1.建成后自用,暂免;2.建成后转让,征税

(七)代建房:不征

(八)房地产重新评估:不征

(九)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

具体事项 税法规定
1.整体改建 1.重组时暂不征税
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2.重组后再转让土地使用权,应纳税,原地价款及费用可扣除
2.合并:原主体存续
3.分立
4.改制重组时以国有房地产投资,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

【典型例题—2014年考题】

下列情形中,应当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是( )。

A.工业企业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B.房产所有人通过希望工程基金会将房屋产权赠与西部教育事业

C.甲企业出资金、乙企业出土地,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D.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

【答案】A。解析:选项B,房产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缴纳土地增值税;选项C,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选项D,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例题·单选题】下列房地产交易行为中,应当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是( )。(2016年)

A.房地产公司出租高档住宅

B.县城居民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屋

C.非营利的慈善组织将合作建造的房屋转让

D.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

【答案】C。解析:土地增值税的特殊征税范围有:(1)房地产的继承、赠与;(2)房地产的出租;(3)房地产的抵押;(4)房地产的交换;(5)合作建房;(6)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7)房地产的重新评估。其中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有(3)和(5),其他的都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017年注会考试《税法》各章节知识点汇总

2017年注会1元考试报

2018年注会全国开课啦!

版权声明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微信:中公注册会计师

热门标签: 注会考试 税法 考点 土地增值税 中公会计官方微信:zg1686836365

责任编辑:liangjin

中公会计-专注财会类考试培训

中公教育旗下品牌,依托中公教育品牌的丰富资源与团队,中公会计网开设了会计从业、会计实操、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CPA)等项目培训,为高校财经类学生与在职会计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考试辅导与技能培训,并在职业规划、求职就业等方向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