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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7-26 11: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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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合同履行抗辩权必须是同一个双务合同中

2.应当根据具体的履行顺序来判断是何种抗辩权

3.抗辩权只能是相应的抗辩

【例题1·单选题】甲乙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甲先付款,乙再发货。后甲未付款却要求乙发货,乙予以拒绝。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乙享有的抗辩权是(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答案】B。解析:根据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例题2·单选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煤炭1000吨,甲于4月1日向乙支付全部煤款,乙于收到煤款半个月后装车发煤。3月31日,甲调查发现,乙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将于4月15日到期,目前煤炭库存仅剩700余吨,且正加紧将库存煤炭发往别处。甲遂决定暂不向乙付款,并于4月1日将暂不付款的决定及理由通知了乙。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在乙的履行期届至之前,无法确知乙将来是否会违约

B.甲无权暂不付款,因为甲若怀疑乙届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应先通知乙提供担保,只有在乙不能提供担保时,甲方可中止履行己方义务

C.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D.甲有权暂不付款,因为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答案】D。解析: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因为乙的煤炭经营许可证将于4月15日到期,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因此甲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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