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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承诺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7-20 10: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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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承诺变更

实质性变更:对合同主要条款的变更

后果:产生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非主要条款的变更

后果: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内容以承诺为准

※合同主要条款: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法。

2.承诺迟延与迟到

迟延(迟发迟到)

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 ——新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接受

迟到(未迟发迟到)

在承诺期限内发出,通常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迟到 ——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不接受

3.承诺的效力(理解)

承诺生效

到达主义: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一般而言,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承诺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注意:承诺不可撤销

【例题·单选题】2011年4月24日,甲向乙发出函件称:“本人欲以每吨5000元的价格出售螺纹钢100吨。如欲购买,请于5月10日前让本人知悉。”乙于4月27日收到甲的函件,并于次日回函表示愿意购买。但由于投递错误,乙的回函于5月11日方到达甲处。因已超过5月10日的最后期限,甲未再理会乙,而将钢材径售他人。乙要求甲履行钢材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甲对乙不承担任何责任

B.甲、乙之间的合同未成立,但乙有权要求甲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C.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甲有权以承诺迟到为由撤销要约

D.甲、乙之间的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乙有权要求甲履行合同

【答案】D。解析: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题目中的情形为“甲未再理会乙”可以认为要约人并没有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那么承诺有效,合同成立且已生效,正确答案是D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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