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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7-14 1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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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

(1)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另行解决。

【例题】甲卖给乙一头牛,合同约定甲送货上门,甲牵着牛往乙家走的路上,巧遇丙正练习隔山打牛,将甲牵着的牛打死,导致甲无法向乙交付,则乙有权要求谁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甲,理由:债务人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2)涉他合同中的合同相对性:债权人——债务人

第三人

无论第三人地位如何,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例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苹果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卖给乙公司100吨苹果,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又将该批苹果转售给丙公司,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货。问: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答案】违约责任只能在甲—乙、乙—丙之间产生。理由: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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