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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物权变动原因(3)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7-13 14:0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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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物权变动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根据原权利人的意思表示的物权变动。

具体行为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等。处理方式分为动产——交付和不动产——登记两种。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物权变动。

具体行为包括三种情况

(1)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在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继承或受遗赠,在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法律文书/征收,在法院或仲裁委的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012年B卷·案例)甲妻因车祸去世,甲继承两居室房屋一套,但未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经过上述事件后,甲决意改换生活环境,遂委托丙房地产中介公司(简称丙公司)为其继承所得的两居室房屋寻找买主。

问:(1)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答案】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仍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主,除了买卖合同须有效外,甲还需办理哪些房屋登记手续?并分别说明理由。

【答案】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买主,除了买卖合同须有效外,甲还需办理两项房屋登记手续。首先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然后再将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因继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虽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同时,依法律行为变动不动产所有权的,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甲必须将房屋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买受人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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