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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之代位权和撤销权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6-20 1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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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合同的保全:代位权和撤销权

(一)代位权 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

1.行使条件

①两个债权都合法

②两个债权都到期

③债务人怠于行使——必须是没有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

④损害了债权人债权

⑤债务人的债权非专属于自身

不可代位行使的权利:

(1)基于特殊家庭关系:基于扶养、抚养、赡养、继承而产生的请求权;

(2)基于特定社会关系: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3)基于劳动关系:工资报酬;

(4)基于人身伤害和人寿保险赔偿请求权

2.代位权的行使:必须诉讼

债权人———— 债务人————次债务人

(原告) (第三人) (被告)

管辖法院: 次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诉讼请求: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两债选低者)

诉讼中的抗辩: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费用承担:诉讼费次债务人承担;其他费用债务人承担。

3.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

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在履行额度内消灭

【例题1·单选题】甲对乙的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却未履行,乙欲就甲对他人享有的债权提起代位权诉讼。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享有的下列债权中,乙可代位行使的是( )。

A.抚恤金请求权

B.劳动报酬请求权

C.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D.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答案】D。解析: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之一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即基于扶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不适用代位权。

【例题2·多选题】乙企业欠甲企业货款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在乙地法院诉讼。下列选项错误的有( )。

A.甲对丙不享有债权,故甲不能起诉丙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甲应当在乙地法院起诉丙

【答案】ABCD。解析:本题四个选项均正确。

(二)撤销权

1.行使条件:债务人行为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包括:

①无偿转让财产

②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损害债权人债权

(不合理之判断:不到市场价格的70%)

③放弃债权

2.撤销权的行使

债权人 —— 债务人 —— 第三人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法院

诉讼请求: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期限: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的,消灭。

费用承担: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分担。

3.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例题·多选题】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知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

B.如乙发现之日为2010年5月1日,则自201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

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

D.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和丙为被告

【答案】BC。解析: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选项A错误;在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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