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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税法考点之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6-19 11:3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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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

【考频】较多

【难度】较难

(一)以下情况不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注意多选)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是个人(含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对受托方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委托方应补缴税款,计税依据为:

(1)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2)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的税务处理

1.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四)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的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1)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五)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从价定率组价公式:

(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复合计税组价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材料成本:委托方提供的不含增值税的材料成本;

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成本,但是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考题1·单选题】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月外购一批木材,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税额8.5万元;将该批木材运往乙企业委托其加工木制一次性筷子,取得税务局代开的小规模纳税人运输业专用发票注明运费1万元、税额0.03万元,支付不含税委托加工费5万元。假定乙企业无同类产品对外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税税率为5%。乙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

A.2.62万元B.2.67万元

C.2.89万元D.2.95万元

【答案】D。解析:甲企业支付的运费1万元应计入材料成本中,乙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50+1+5)÷(1-5%)×5%=2.95(万元)。

【例题2·单选题】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张某委托本地个体户李某加工实木地板。张某已将实木地板收回并销售,但未入账,也不能出示消费税完税证明。下列关于税务机关征管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要求李某补缴税款

B.要求张某补缴税款

C.应对张某处以未缴消费税额0.5倍至3倍的罚款

D.应对李某处以未代收代缴消费税额0.5倍至3倍的罚款

【答案】B。解析:托加工纳税人是委托方,所以应该由纳税人补缴税款;李某是个体户不具有扣缴义务,不应对李某进行罚款;张某属于欠税,需要处以0.5倍至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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