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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之缔约过失责任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6-15 11: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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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要件

1.前提:合同不成立、不生效、被撤销或无效

2.时间:订立合同的过程中

3.结果: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

具体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者不正当使用在缔约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例题·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一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可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B.缔约过失责任仅在合同成立时适用

C.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损失

D.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额通常大于违约责任

【答案】A。解析:缔约过失责任亦称缔约过错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选项B错误。缔约过失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要大于或者等于信赖利益的损失;选项C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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