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6-15 10:2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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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考频】适中
【难度】适中
从价计征: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口径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基本相同,不再复述。
(一)包装物及其押金的税务处理: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并入销售额征税
2.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酒类包装物押金除外),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不应并入应税销售额
3.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从量计征
销售→销售数量
自产自用→移送数量
委托加工→收回数量
进口→海关核定的进口数量
(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卷烟、白酒适用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时按平均价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并入白酒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价外费用、要折算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
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0%);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 | 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 | 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 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
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 | 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2016考题·计算题】(考生回忆版)某汽车生产企业主要从事小汽车生产和改装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9月份经营如下业务:
(1)将生产的800辆汽车分两批出售,其中300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500万元,税额为765万元,500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500万元,税额1105万元。
(2)将生产的100辆小汽车用于换取生产资料,以成本12万元每辆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00万元,税额204万元。(3)将生产的10辆小汽车奖励给劳动模范,以成本价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福利费”。(4)从其他企业外购5辆小汽车进行改装,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改装完成后进行出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万元,税额10.2万元。
其他资料:消费税税率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业务(1)应纳消费税。
【答案】
应纳消费税=(4500+6500)×5%=550(万元);
增值税销项:765+1105万元。
(2)业务(2)处理是否正确,以及应纳消费税。
【答案】
按同类平均售价计算增值税,消费税按最高售价计算。
同类平均售价=(4500+6500)/800=13.75(万元),以此计算销项税,相关的进项税以专票为准即204万元。
最高售价=4500/300=15(万元)
应纳消费税=15×100×5%=75(万元)
(3)业务(3)处理是否正确,以及应纳消费税。
【答案】
错误。未计算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消费税=13.75×10×5%=6.88(万元)。
(4)业务(4)应纳消费税。
【答案】
应纳消费税=60×5%=300(万元);
增值税销项:10.2万元
增值税进项:6.8万元
(5)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
应纳增值税=765+1105+(100+10)×13.75×17%+10.2-204-6.8=1926.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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