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6-07 11: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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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诉讼时效的起算
一般标准: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分期付款: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未定期限之债权:从宽限期届满/债务人拒绝时起算
【例题1·单选题】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2011年3月1日向乙供货,乙在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甲依约供货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张权利,则甲对乙的付款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
A.2012年3月1日
B.2012年4月1日
C.2013年3月1日
D.2013年4月1日
【答案】D。解析:乙应付款的时间是2011年4月1日,甲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是2011年4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是2011年4月1日到2013年4月1日。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当事人约定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应当分期分别起算
B.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债权人第一次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就被债务人明确拒绝的,诉讼时效从债务人明确拒绝之日起算
C.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且侵害人明确的,从受伤之日起算
D.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应当自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算
【答案】A。解析:选项A: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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