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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5-26 09: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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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生效期限(延缓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期限届至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2)附解除期限的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法律效力消灭。

【例题1·多选题】甲、乙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出租给乙居住。下列对该民事法律行为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合同

D.是附期限的合同

【答案】BD。解析:该合同属于附生效期限(死亡之日迟早会到来)的合同,该合同已经成立,但在甲父死亡之前,尚未生效。

【例题2·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2006年)

A.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生效条件的民事行为

D.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

【答案】B。解析:(1)选项AD: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选项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民事行为尚未生效,但谈不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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