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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之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来源:中公会计网 2016-12-23 16:24:12

中公会计考试网为帮助参加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伙伴们备考,特推出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章节重难点知识点讲解,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科目考点之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助力伙伴们轻松备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考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难度:A(A.高频,简单。B.高频,困难。C.低频,简单。D.低频,困难。)

考频说明:出题频率较高,掌握技巧,迅速解题

类别
情形
权利主体
1
同时履行抗辩权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双方当事人
2
先履行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
后履行一方
3
不安抗辩权
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
【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不安抗辩权权利主体(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如何主张权利?
(1)
理由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
中止合同履行
(3)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4)
①应当恢复履行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②可以解除合同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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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兜兜有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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