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网 2016-12-06 18:14:35
中公会计考试网为帮助参加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伙伴们备考,特推出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章节重难点知识点讲解,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科目考点之物权的取得方式,助力伙伴们轻松备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考点:物权的取得方式
难度:C(A.高频,简单。B.高频,困难。C.低频,简单。D.低频,困难。)
考频说明:出题频率较低,掌握基本知识,迅速解题
【内容详解】
1 | 原始取得 | 是指物权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 例如,基于合法建造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
2 | 继受取得 | 是基于“法律行为” | 如房屋买卖 |
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 | 如继承 |
【解释1】判断物权取得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关键在于所取得的权利是否源自其前手。
【解释2】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对无主动产的所有权,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因此,先占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伙伴们也可以点击加入>>>2017年注会交流群:511707660,群内会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资讯,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 微信:中公会计 |
---|---|
中公教育旗下品牌,依托中公教育品牌的丰富资源与团队,中公会计网开设了会计从业、会计实操、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CPA)等项目培训,为高校财经类学生与在职会计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考试辅导与技能培训,并在职业规划、求职就业等方向给予指导。
咨询热线(09:00-21:00)
400-605-3513
在线客服
点击咨询
中公会计微信
扫描二维码,即可与小编在线互动, 更有备考干货等你来拿!
中公会计微博
扫描二维码,考试资讯实时推送,更多备考福利等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