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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物权的取得方式

来源:中公会计网 2016-12-06 18:14:35

中公会计考试网为帮助参加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伙伴们备考,特推出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章节重难点知识点讲解,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科目考点之物权的取得方式,助力伙伴们轻松备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考点:物权的取得方式

难度:C(A.高频,简单。B.高频,困难。C.低频,简单。D.低频,困难。)

考频说明:出题频率较低,掌握基本知识,迅速解题

【内容详解】

1 原始取得 是指物权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例如,基于合法建造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2 继受取得 是基于“法律行为” 如房屋买卖
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 如继承

【解释1】判断物权取得属于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关键在于所取得的权利是否源自其前手。

【解释2】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权人”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先占人基于先占行为取得对无主动产的所有权,这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因此,先占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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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兜兜有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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