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网 2016-11-23 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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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难度:A(A.高频,简单。B.高频,困难。C.低频,简单。D.低频,困难。)
考频说明:出题频率较高,掌握技巧,迅速解题
【内容详解】
1.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 | 行为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 |
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 | 该行为无效; | |
②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 | 该行为无效。 | |
(2) | 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的原因所在? | |
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 | ||
②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亦为开放。 | ||
(3) | 《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包括哪些? | |
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故不奉行特定原则。因此,即使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未来物的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理解: | ||
(1) |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 | 所有权 |
(2) | 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 | 共有 |
(3) | 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 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共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容 |
3.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力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正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几个月后,乙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在本案中:(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乙无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2015年)
A.物权相对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答案】BCD
【解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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