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会计专注财会类考试培训
会计从业|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
首页 > 资料 >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章节重难点 >

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中公会计网 2016-11-23 18:10:21

中公会计考试网为帮助参加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伙伴们备考,特推出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章节重难点知识点讲解,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科目考点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助力伙伴们轻松备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

考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难度:A(A.高频,简单。B.高频,困难。C.低频,简单。D.低频,困难。)

考频说明:出题频率较高,掌握技巧,迅速解题

【内容详解】

1.物权法定原则

根据《物权法》第5条的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 行为人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 该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违反“内容法定”原则,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 该行为无效。
(2) 限制当事人的物权创设自由的原因所在?
  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可能不利于交易安全。
②债权则不同,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自己,故不仅债权内容可由当事人自由设定,债权类型亦为开放。
(3) 《物权法》第5条所称“法律”包括哪些?
  不限于《物权法》,包括一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但不包括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亦不包括司法解释与司法判例。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而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故不奉行特定原则。因此,即使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未来物的买卖合同)的有效性。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的理解:
(1)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 所有权
(2) 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 共有
(3) 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共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容

3.物权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2)公信力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的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簿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正闹离婚。一日,甲背着乙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房款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几个月后,乙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在本案中:(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乙无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2015年)

A.物权相对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答案】BCD

【解析】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版权声明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原文地址。

 

伙伴们也可以点击加入>>>2017年注会交流群:511707660,群内会发布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相关资讯,获取更多会计报考资讯,备考资料,模拟试题请关注中公会计新浪微博官方微信主页:

微博:@中公会计 微信:中公会计

热门标签: 2017注册会计师考试 经济法考点 中公会计官方微信:zg1686836365

责任编辑:兜兜有糖

中公会计-专注财会类考试培训

中公教育旗下品牌,依托中公教育品牌的丰富资源与团队,中公会计网开设了会计从业、会计实操、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CPA)等项目培训,为高校财经类学生与在职会计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考试辅导与技能培训,并在职业规划、求职就业等方向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