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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之法律关系及其基本构成

来源:中公会计网 2016-11-02 16:40:15

中公会计考试网为帮助参加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伙伴们备考,特推出注册会计师考试各科目章节重难点知识点讲解,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是经济法科目考点之法律关系及其基本构成,助力伙伴们轻松备考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

考点:法律关系及其基本构成

难度:A(A.高频,简单。B.高频,困难。C.低频,简单。D.低频,困难。)

考频说明:出题频率较高,掌握技巧,迅速解题

【内容详解】

人们根据法律规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部分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人。

1.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类别 解释
(1) 公民(自然人) 公民(自然人),既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居住在一国境内或者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 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地位,但是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法律活动的主体(如分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3) 国家 国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国内法律关系(如发行国债)。

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具备权利能力,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法律关系主体要自己参与法律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自然人从出生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自然人 权利能力 在出生时产生,到死亡时消灭
行为能力 完全行为能力人 ①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行为能力人 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行为能力人 ①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法人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
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代理人实现。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如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

【相关考点】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行为。如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是运送旅客的行为。

(3)人格利益。如公民和组织的姓名或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4)智力成果。如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例题·多选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2015年)

A.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B.国家

C.无国籍人士

D.公立医院

【答案】ABCD。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法律关系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5年)

A.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B.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人

C.分公司具有法人地位

D.法律关系主体既包括权利人,也包括义务人

【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法律关系的主体。选项A:公民和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备权利能力。选项B:外国人也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选项C: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例题·单选题】(2013年)小明今年3岁,智力正常,但先天腿部残疾。下列关于小明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小明有权利能力,但无行为能力

B.小明有权利能力,但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C.小明无权利能力,且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D.小明既无权利能力,也无行为能力

【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它反映了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可能性,而有权力能力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根据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小明3岁,因此属于无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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