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会计专注财会类考试培训
会计从业|初级职称|中级职称|注册会计师
首页 > 资料 > 注册会计师 > 经济法 > 每日一练 >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代理制度

来源:中公会计 2014-11-19 16:15:43

2015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现在处于预习阶段,学员可以根据咨询中公会计询老师给您制定学习计划,来适当安排学习进度。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制度:

1.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的代理。

【解释】无权代理的类型,包括: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2)无权代理的后果

无权代理并非当然无效。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1】追认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解释2】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解释3】无权代理不一定是无效代理;滥用代理权是无效代理。

2.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解释】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即表见代理本质上亦是“无权代理”,但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

(2)表见代理的效果

表见代理对于本人来说,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而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作为财经类考试中难度大的考试,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的自然率不足20%。而会计更是难点,然而绝大多数考生无法考试的原因是没有进行系统的学习。在专业的指导下,提前有计划的复习备考,有助于提高率!中公会计为帮助考生能助力备考CPA考试特推出精讲签约班、中公中公中公名师点题串讲班、暑期集训封闭班、CPA晚间班、CPA周末班,参加中公会计注册会计师培训,圆您注会梦!

编辑推荐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编辑推荐2015注会考试辅导课程

编辑推荐2015注会考试专题

热门标签: 《经济法》第一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中公会计官方微信:zg1686836365

责任编辑:offcn

中公会计-专注财会类考试培训

中公教育旗下品牌,依托中公教育品牌的丰富资源与团队,中公会计网开设了会计从业、会计实操、会计职称、注册会计师(CPA)等项目培训,为高校财经类学生与在职会计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了考试辅导与技能培训,并在职业规划、求职就业等方向给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