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6-04-20 15:47:36
一、财产清查的概念
财产清查指的是账实核对的四种情况:库存现金实有数与库存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的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各项财产物资明细账账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之间的核对、有关债权债务明细账账面余额余额对方单位账面记录的核对。针对以上四种结果而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即是我们所讲的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当然,一般在银行的考试中,着重掌握好前三项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即可。
要想把会计知识当中比较容易混淆的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搞清楚,首先我们得认识两个会计科目:“待处理财产损溢”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用来核算相应资产的盘盈、盘亏(损即为盘亏、溢即为盘盈),属于一种过度性质的会计科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只用来核算固定资产的盘盈数。其次我们必须要分清楚两个阶段:审批前和审批后,对于这两个阶段,我们可以这样去理解:审批前即为得结果、审批后即为得原因。分清楚这两个概念,我们才能学习好这部分知识。
二、会计分录的处理
分为两类进行:一类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即为“钱”),一类为存货(以原材料为例)
第一步(盘盈):
审批前(得结果)
①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 ②原材料 |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
贷:其他应付款(应赔偿给其他人的) |
贷:其他应付款(应赔偿给他人的) |
第二步(盘亏)
审批前(得结果)
①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 ②原材料 |
借:其他应收款(应由他人赔偿的) | 借:其他应收款(应由他人赔偿的) |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
营业外支出(无法查明原因的) | 管理费用(无法查明原因的) |
所以关于财产清查结果的处理我们可以总结为几句话:
①审批前资产的盘盈盘亏需“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而对于固定资产的盘盈则要“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过度;
②审批后对于应由他人赔偿的盘亏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对于应向他人进行赔偿的部分计入“其他应付款”;
③一般情况下,审批后无法查明原因的盘盈部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但无法查明原因的存货的盘盈用来冲减“管理费用”;而无法查明原因的盘亏部分应计入“营业外支出”,而无法查明原因的库存现金的盘亏应计入“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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