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5-08-28 14:52:02
取得从业资格证即可胜任出纳工作,然而走向岗位却发现,会计实际操作并不像书本上那么简单,很多东西都要去摸索,去请教会计,不然很难明白怎么去做,以下是中公会计为大家总结的会计实际操作中你应该懂得的常见发票的作废情况,希望能帮助刚踏入会计之路的你。
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2、开具发票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发票的,可以在原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
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发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条件::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作废条件是指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
(一)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帐;
(三)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已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进行作废处理。因此,该企业应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后,并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按规定将发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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