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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黄金考点:会计核算

来源:中公会计 2015-01-14 17:03:26

北京1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正在报名期,尚未报名同学可进行报名,由于201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1月15号结束,未报名同学可咨询中公会计在线客服或者直接拨打中公会计免费电话:400-605-3513,提高报名成功率。以下为中公会计为能帮助学员提前备考总结的财经法规黄金考点,更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资料您可加入中公会计2015北京会计从业考试群21946592。

会计核算

(1)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2)会计凭证审核

《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3)错误的更正

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记载内容有误,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金额错误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出具单位重开;开具单位应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4)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季度或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必须保证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5)记账本位币的规定

《会计法》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6)会计记录文字的规定

会计记录文字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可以同时使用另外一种文字。

【经典例题】

【判断题】以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的真是内容的行为,属于伪造会计凭证的行为。( )

【答案】错。解析:以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的真是内容的行为,属于变造会计凭证的行为。

【判断题】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答案】对。

【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下列人员中,应当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的有()。

A. 单位负责人 B. 总会计师 C. 会计机构负责人 D. 出纳人员

【答案】ABC。

【单选题】我国境内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其()应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A. 填制的记账凭证 B. 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

C. 取得的原始凭证 D. 登记的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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