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会计法律制度案例分析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
二、法律责任
在该案中,万兴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等三人:
刑事责任---共同犯罪。
行政责任---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5 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分(所在单位、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会计科长: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注罚款:单位是5000元至10万元;直接责任人是3000元至5万元。
【案例二】林某打击报复
一、基本案情
二、法律责任
1.单位一般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处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林某授意、指使、强令的法律责任
林某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降级、降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对犯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补救措施: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案例三】原始凭证—利息小金库
一、基本案情
二、法律责任
1.伪造与账外账
2.会计监督体系
我国已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包括单位内部监督、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案例四】审核原始作证—会计机构人员权限
一、基本案情
二、理论依据
1.《会计法》第28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案例五】原始凭证审核的处理
一、基本案情
二、案例结论
1.王某发现李某提供的发票大小写不一致,应仔细分析发票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原因,若是人为的涂改所致,则属于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不予接受,同时应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2.若为发票填写错误,则应退回,要求开票单位重开发票,予以更正。
3.对于张某提供的伪造购买办公用品的发票,王某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例题·案例分析题1】公司5月份发生以下事项:
(1)公司档案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将已结账到期会计档案编造清册,报请公司负责人批准后,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会计档案的张某在无他人在场时销毁。
(2)会计人员李某因病休假两个星期,其会计工作需要他人代理。李某考虑休假结束后仍从事会计工作,故未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因公司经理出差在外,财务部经理指定公司出纳赵某代理李某所管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及收入、支出、费用明细账的记账登记工作。
要求:指出上述事项中哪些行为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1)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泒员监销。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不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例题·案例分析题2】东源公司内部机构调整:会计张某调离会计工作岗位,与接替者王某在财务科长的监交下办妥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公司出纳赵某兼任会计档案保管工作。年底,财政部门对该单位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原会计张某所记的账目中有会计作假行为,而接替者王某在会计工作交接时并未发现这一问题。财政部门在调查时,原会计张某说,已经办理会计交接手续,现任会计王某和财务科长均在移交清册上签了字,自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的说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公司负责人是否对会计作假行为承担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公司出纳赵某监管会计档案保管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哪些会计岗位工作?
『答案解析』
(1)不正确。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移交而推脱责任。
(2)应当承担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3)不符合。
(4)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例题·案例分析题3】某企业2月分发生如下事项:
1.12日,企业会计科和档案科对单位会计档案进行了清理,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将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按规定程序全部销毁,其中包括一些保管期满但尚未结算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2.23日,会计科在例行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一张购买计算机的发票,其“金额”栏“0 000”元的数字有更改迹象。经查阅相关买卖合同、单据,确认更改后的金额数字是正确的。于是,会计科要求该发票的出具单位在发票“金额”栏更改之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之后,该企业予以受理并据此登记入账。
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企业在销毁会计档案中是否有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之处?说明理由。
2.该企业对购买的计算机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解析』
1.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2.(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
(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
(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例题·案例分析题4】A公司2007年发生以下经济业务事项:
(1)1月,公司会计科原科长张某因退休与新任会计科长李某办理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监交。2月,新任会计科长李某发现原会计科长张某2006年曾经办支付的一笔货款与发票金额不符,遂找张某询问。张某认为,自己已经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会计上的任何事情与本人再没有关系。
(2)5月,B企业人员到A公司要求调阅A公司有关会计档案资料。会计科长李某考虑到B企业是A公司的长期供货单位,有良好的合作关系,遂让会计科人员予以配合,并经会计科长李某签字同意后,将A公司部分会计档案资料借出。
(3)7月,公司外购一批原材料,货款已付。会计科在审核有关单据时,发现收到的购货发票“金额”栏中数字有更改迹象,并在更改之外加盖了出具发票单位财务专用印章。会计科经查阅相关购货合同,确认更改后的数字是正确的,之后,据此登记入账。
(4)11月,公司档案科会同会计科清理会计档案,编制了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经公司总会计师批准,将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全部销毁。事后查明,在销毁的该批会计档案中,有若干张系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
(5)12月,因经营管理和市场等原因,公司当年经营业绩滑坡已成定局。公司董事长要求会计科“动动脑筋,确保完成全年利润目标”。之后,会计科长李某虚增营业收入、隐瞒费用和成本开支等手段调整了公司财务报告,“完成”了当年利润目标,并按法定要求将公司财务报告对外报出。
要求: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公司原会计科长张某与新会计科长李某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公司原会计科长张某认为“自己已经办理了会计交接手续,会计上的任何事情与本人再没有关系”的观点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3)公司对外提供查阅和借出会计档案资料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4)公司对收到的“金额”栏中数字有更改迹象的购货发票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5)公司销毁会计档案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6)公司董事长对公司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7)从会计职业道德角度,公司会计科长李某违反了哪些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答案解析』
(1)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的时候,由上级单位派人会同监交。
(2)不正确。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发生的,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托责任。
(3)不符合规定。单位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原件。
(4)不符合规定。记账凭证的编制依据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原始凭证的金额出现错误的,只能重开,不得更正。
(5)不符合规定。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提出销毁意见,会同会计机构共同鉴定,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而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6)承担责任。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单位负责人是单位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主体。
(7)会计科长李某违反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