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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基础》第十章学习笔记整理(4)

来源: 2014-08-22 13:58:09

第四节 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复制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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