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销售业务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企业,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借方登记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时转入的存货成本,贷方登记根据合同的约定确认销售收入时应结转的相应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表示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的存货成本。
企业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根据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销售收入时,按本期应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本期应确认的不含税销售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本期应确认的增值税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按本期确认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例: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A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B企业销售产品一批,售价500000元(不含增值税)。合同约定分四次等额付款。该批产品成本为300000元。企业在发出商品后收到第一期货款,并存入银行。A企业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⑴发出产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300000
贷:库存商品 300000
⑵按合同规定取得第一期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146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250
⑶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5000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7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