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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考点:工伤保险

来源:中公会计 2017-10-30 10:58:55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报名时间2017年11月1日-30日,考试时间为2018年5月12日开始。时光如梭,抓住了就是机遇,失去了只剩后悔,报名参加2018年初级会计考试的朋友要行动起来了,下面中公会计整理了2018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二章考点,愿大家熟练掌握教材知识点,成功拿证。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费的缴纳

1.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工伤保险费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4.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二)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1.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同工伤的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示】

所受伤害与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所受伤害与工作仅有间接关系的,视同工伤;

所受伤害纯属自找的,不认定为工伤。

4.劳动能力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2)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三)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待遇

(1)条件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内容

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

②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③康复性治疗费;

④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

(3)停工留薪期

【解释】医疗期VS停工留薪期:医疗期是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而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

①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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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hui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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