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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服务期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23 10:30:50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提前备考,拒绝拖延症,现阶段是全面认识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的好时机,下面中公会计整理了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大家通过持续学习,巩固知识点,扎实基础。

【知识点】:服务期

1. 服务期的适用范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1)服务期的年限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

【提示】如果劳动合同期满,但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务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2. 违约金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提示】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培训出资,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即使用人单位单方面声称已出资,但不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则因其缺乏证据,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3. 劳动合同解除与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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