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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试用期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23 10:28:20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提前备考,拒绝拖延症,现阶段是全面认识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的好时机,下面中公会计整理了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大家通过持续学习,巩固知识点,扎实基础。

【知识点】:试用期

(1)最低工资制度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 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册地的标准>履行地的标准 有约定 从其约定
无约定 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最低工资标准

(3)扣工资

①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②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③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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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用期期限

劳动合同情形 试用期期限
(1)非全日制用工 不得约定试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的
(4)劳动合同期限 ①≥3个月~<1年 ≤1个月
②≥1年~<3年 ≤2个月
③≥3年、无固定期限合同 ≤6个月

【提示1】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提示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 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 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后果

(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2)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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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hui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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