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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起诉与受理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21 09:54:01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提前备考,拒绝拖延症,现阶段是全面认识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的好时机,下面中公会计整理了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大家通过持续学习,巩固知识点,扎实基础。

【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四单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内容。

【知识点】: 起诉与受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链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2)先议后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直接诉讼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最长诉讼时效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审理与判决

(1)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下列案件可以调解:

①行政赔偿、补偿案件;

②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2)审理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

(3)审理期限

①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行政判决。

②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上诉期限

①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行政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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