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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诉讼管辖与审理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21 09:50:58

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提前备考,拒绝拖延症,现阶段是全面认识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的好时机,下面中公会计整理了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希望大家通过持续学习,巩固知识点,扎实基础。

【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四单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内容。

【知识点】:行政诉讼管辖与审理

1. 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普通的行政案件
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地域管辖

案件 管辖法院
未经复议的行政案件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经复议的行政案件 (1)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2)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 (1)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2)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提示】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相关链接】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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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hui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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