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18 09: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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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四单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内容。
【知识点】:行政复议申请与复议机关
1. 行政复议申请
(1)行政复议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相关链接】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5)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复议机关)。
(6)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 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机关 | 复议机关 |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1)本级人民政府 |
(2)上一级主管部门 | |
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和国家安全机关 | 上一级主管部门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上一级人民政府 |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 | 该派出机关 |
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 国务院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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