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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18 09:44:26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开始,坚持每天学习才能到达成功的彼岸,2018年初级会计教材大纲还未公布,为了方便大家有针对性的学习知识点,中公会计整理了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助力大家顺利考试。

【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四单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内容。

【知识点】: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1.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①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③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面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2.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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