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18 09:4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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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三单元民事诉讼内容。
【知识点】:判决与执行
1. 判决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2)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
(3)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的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
|
特别程序 | 督促程序 | 公示催告 | 简易程序 |
独任审理 | √ | √ | √ | √ |
(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案件除外) | ||||
一审终审 | √ | √ | √ | 简易程序中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
是否调解 | × | × | × | √ |
(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除外) |
(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5)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2. 执行
(1)执行申请人
①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②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执行法院
①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②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VS经济仲裁
事项 | 经济仲裁 | 民事诉讼 |
范围 | 合同、财产纠纷 | 经济纠纷+人身关系纠纷 |
(包括劳动关系纠纷) | ||
审判制度 | 一裁终局 | 两审终审 |
公开制度 | 原则上不公开 | 原则上公开 |
回避制度 | √ | √ |
级别、地域管辖 | × | √ |
申请执行 | 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 |
文书生效 | (1)仲裁裁决书:作出之日; | (1)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的; |
(2)仲裁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 (2)二审:判决书送达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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