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17 14: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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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三单元民事诉讼内容。
【知识点】:诉讼时效
1. 诉讼时效期间的含义
(1)诉讼时效期间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3)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 诉讼时效期间
|
起算点 | 时间 | 适用情形 |
普通诉讼时效 | 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 2年 | 一般民事纠纷 |
特殊诉讼时效 | 1年 |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 |
(2)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 | |||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 |||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 |||
最长诉讼时效 | 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 20年 | ①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
②对在20年内始终不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的当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诉讼保护 |
3.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
【提示】其他障碍包括:
发生事由 | 发生期间 | 时效计算 | |
中止 | (1)不可抗力 |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 | “暂停”+“继续”计算 |
(2)其他障碍 | |||
中断 | (1)提起诉讼 |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 “归零”+“重新”计算 |
(2)提出要求 | |||
(3)同意履行义务 |
(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尚未确定或者非因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产管理人不明确,使继承人不能行使其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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