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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审判制度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17 14:09:05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开始,坚持每天学习才能到达成功的彼岸,2018年初级会计教材大纲还未公布,为了方便大家有针对性的学习知识点,中公会计整理了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助力大家顺利考试。

【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三单元民事诉讼内容。

【知识点】:审判制度

1. 回避制度

(1)适用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不包括证人)。

【提示】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2)适用情形:

①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③与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④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

2. 公开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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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经济”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3 两审终审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

①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②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2)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相关链接】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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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hui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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