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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16 10:02:18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开始,坚持每天学习才能到达成功的彼岸,2018年初级会计教材大纲还未公布,为了方便大家有针对性的学习知识点,中公会计整理了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助力大家顺利考试。

【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二单元经济仲裁内容。

【知识点】:仲裁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2)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1)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

3. 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 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提示1】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提示2】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组织,不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对经济纠纷案件没有强制管辖权。

【例题1·判断题】买卖合同当事人发生纠纷,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

【答案】×

【例题2·单选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仲裁特征和基本原则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

B.仲裁实行独立仲裁原则

C.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D.仲裁委员会对经济纠纷案件具有强制管辖权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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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hui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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