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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的适用范围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16 10:00:13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开始,坚持每天学习才能到达成功的彼岸,2018年初级会计教材大纲还未公布,为了方便大家有针对性的学习知识点,中公会计整理了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助力大家顺利考试。

【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二单元经济仲裁内容。

【知识点】:仲裁的适用范围

1. 仲裁的适用范围

属于《仲裁法》调整的 ①合同纠纷
②财产权益纠纷
不能提请仲裁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不适用于《仲裁法》 ①劳动争议
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提示】

(1)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总结】仲裁适用范围:“平等”+“经济”+“非专属”

2. 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
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独立仲裁)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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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hui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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