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16 1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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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二单元经济仲裁内容。
【知识点】:仲裁的适用范围
1. 仲裁的适用范围
属于《仲裁法》调整的 | ①合同纠纷 |
②财产权益纠纷 | |
不能提请仲裁 |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
②行政争议 | |
不适用于《仲裁法》 | ①劳动争议 |
②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提示】
(1)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总结】仲裁适用范围:“平等”+“经济”+“非专属”
2. 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 |
在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 |
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 | 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独立仲裁) | |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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