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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经济仲裁

来源:中公会计 2017-08-16 09:58:29

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开始,坚持每天学习才能到达成功的彼岸,2018年初级会计教材大纲还未公布,为了方便大家有针对性的学习知识点,中公会计整理了2018初级《经济法基础》知识点,助力大家顺利考试。

【所属章节】:本知识点属于《经济法基础》科目第一章总论第二单元经济仲裁内容。

【知识点】:经济仲裁

一、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 仲裁与民事诉讼——“平等”主体之间

(1)平等主体之间出现经济纠纷时,采取“或裁或审”的原则。

(2)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

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

2.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平等”主体之间

(1)或议或诉——选择复议

一般情况下(如企业对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提起行政诉讼。

(2)先议后诉——必经复议

特殊情况下(如企业对税务机关在征税行为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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